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维护军风军纪 第二节 检查、纠察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军风军纪纠察勤务,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计划和组织,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