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警备勤务工作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