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