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季度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