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布置有关警备勤务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