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