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布置有关警备勤务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季度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警备勤务工作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