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需要动用部队执行警备勤务时,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