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公正说明,并经常听取驻军各单位对警备勤务工作的意见。

对警备勤务工作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应当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