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权限:

规定驻军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对驻军单位的军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

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军人,有权予以扣留;对外出军人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或者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对驻军单位的车辆及过往军车,有权进行检查,发现严重违章行驶的,有权予以扣留。

负责或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军车违章事件或者与军车有关的交通事故。

对军外单位和人员损害军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军队向有关单位提出交涉。

根据警备勤务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发布有关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有关情况。

对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以持证明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