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
掌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规定,制定警备勤务工作规划和计划。
督促驻军进行军容风纪的教育、整顿,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
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组织实施对军车的检查。
管理过往军人,维护军队的声誉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实施警卫勤务。
根据上级指示或经上级批准,组织驻军抢险救灾、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活动。
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