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军政首长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警备(卫戍)处(科)在参谋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不设警备… 第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公正说明,并经常听取驻军各单位对警备勤务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需要动用部队执行警备勤务时,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