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军政首长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警备(卫戍)处(科)在参谋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不设警备处(科)的,由军务装备处(科)兼管,对外称警备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