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