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