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