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