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