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