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