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