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