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6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