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