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