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