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