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