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