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