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