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