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近3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近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