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