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