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