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