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