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