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