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条 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