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发布机关 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进行的约谈,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铁路安全监督…

第二章 对铁路监督管理责任的约谈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所辖区域铁路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约谈,以督促依法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章 对铁路企业主体责任的约谈

第六条 涉及铁路业务工作的中央管理企业以及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含承建铁路工程的建筑工程企业,下同)、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 第七条 中央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主要负责人约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铁路局集团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工程局集团公司、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铁路设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铁路企业分支机构(铁路运输生产站段、铁路工程相关单位、铁路设备造修工厂等,下同)主要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铁路企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铁路外部原因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约谈

第十二条 铁路安全与铁路沿线外部环境紧密相关,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或铁路沿线违法生产、违法建设、滥采乱挖、冲闯道口、侵入铁路限界、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等情况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引起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处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级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约谈,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其中,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约谈,报… 第十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组织约谈单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被约谈方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方案等。 第十九条 被约谈方应按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约谈,涉及铁路装备供应商、服务承包商的,应一并参加约谈。约谈方除主约谈人外,还应组织与约谈事项相关的人员参加约谈。对涉及铁路… 第二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第二十三条 约谈方应将约谈纪要和被约谈方报送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略,详情请登录铁路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