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