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较大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国家铁路局督办的铁路外部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铁路环境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决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