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引起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30日内发生2起的;
6个月内发生3起的;
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重大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30日内发生2起的;
6个月内发生3起的;
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重大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