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铁路外部原因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处室、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发生较大事故或1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的;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一般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督办的铁路外部原因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