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约谈,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其中,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约谈,报… 第十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组织约谈单位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被约谈方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整改方案等。 第十九条 被约谈方应按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约谈,涉及铁路装备供应商、服务承包商的,应一并参加约谈。约谈方除主约谈人外,还应组织与约谈事项相关的人员参加约谈。对涉及铁路… 第二十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二十一条 约谈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第二十三条 约谈方应将约谈纪要和被约谈方报送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 组织约谈的单位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