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约谈,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其中,对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约谈,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约谈,由相关处室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抄送国家铁路局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约谈,抄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约谈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铁路外部原因组织的约谈,可邀请问题责任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