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约谈方,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约谈方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落实整改方案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