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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铁路监督管理责任的约谈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所辖区域铁路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约谈,以督促依法履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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